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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市学前教育协同发展联盟章程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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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《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中发〔2018〕39号)、《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》(国发〔2019〕4号)等文件精神,实现国家、省、市学前教育发展目标,在无锡市教育局的领导与指导下,由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发起,整合教育行政、高等院校、教师发展、教育科研、学会(协会)、幼儿园和社会机构,组建“无锡市学前教育协同发展联盟”(以下简称联盟),以集聚全部学前教育发展资源,为无锡学前教育发展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搭建高品质平台。并制定本章程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是经无锡市教育局同意,在教育局支持和指导下组建的协作组织。联盟实行理事会制,不具备法人资格。 第二条 联盟以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为牵头单位,以无锡市教师发展学院为核心纽带,无锡市高职院校、科研院所、学会(协会)、幼儿园、相关企业等以“自愿、平等、互利”为原则组建的区域性学前教育发展共同体。 第三条 联盟秉持“多元合作、和谐共生”的愿景,本着“创新、协调、开放、共享” 理念,以培养高素质学前教育人才为根本目标,优化资源配置,打造立体式、多层次“七位一体,百家协同”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体系,形成政府主导、多方参与、共同建设、共同受益的利益共享机制。 第四条 联盟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,依法从事教学、科研、培训、服务、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。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联盟目标 通过组建无锡市学前教育发展联盟,加强地方政府、高职院校、教师发展学院、科研院所、学会(协会)、幼儿园、企业等多方深度合作,有效推进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、师资互聘、科研创新,建立健全政、校、园、企等七位一体的互为依存、利益相关、协同发展的创新平台,为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人才培养作出贡献。 第六条 联盟任务 (一)共同学习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、政策,共同探索学前教育人才培养创新模式,共同举办教师专业培训、学术论坛等活动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 (二)联合开展课题协作研究,探讨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大纲、课程设置、教材建设、教学实施与评价等人才培养的实际问题;共同开展联合调研,为学前教育专业发展、幼儿园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。 (三)打造资源共享平台,共同开发课程、教材和学习资源,共建教育实践基地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,实现联盟内资源共享。 (四)共同总结和推广学前教育专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,完善和深化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特色,组织和指导教师、学生基本功大赛,加强横向交流活动。 (五)开展有关学前教育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合作。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联盟实行成员理事会管理体制。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,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组成。联盟内设秘书处,作为联盟的协调机构,负责起草工作计划,统筹相关工作。联盟在无锡市教育局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管理下开展工作。 第八条 联盟成员单位推荐代表担任联盟理事,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。理事代表所在单位参加联盟的工作及相关活动。理事会设顾问若干名,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。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设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顾问由理事会聘任。理事会推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,但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联盟章程,恪守联盟宗旨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会、企业、院校等,向联盟秘书处递交申请,由联盟理事会批准后,可成为联盟成员。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如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长提议,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,可委托他人出席,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、公正、互利原则,进行充分友好协商,重大决议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方可通过。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。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: (一)制定和修订联盟章程、管理制度等。 (二)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。 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等。 (四)审议确定联盟组织机构。 (五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。 (六)审议通过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。 (七)联盟下设专业工作委员会,研究制定在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、就业创业、科技创新、学术研究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合作方案。 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一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联盟工作,主要职责是: (一)主持召开理事会。 (二)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。 (三)负责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。 (四)主持联盟日常工作。 第十二条 联盟以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为牵头单位,秘书处设在该校。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,主要职责是: (一)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方案。 (二)筹备理事会会议,负责起草会议文件,撰写工作报告。 (三)负责联盟宣传、档案管理和人才库的建设工作。 (四)负责会议召集、内部协调、对外联络等日常管理工作。 (五)反映各成员单位的利益诉求,对招生就业、课程改革、实习实训、教师培训、员工继续教育等问题向联盟提出意见和建议。 (六)联盟网站建设与维护,收集、发布行业职业教育前沿信息。 (七)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工作。 (八)完成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。 第十三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 (二)在学前教育领域内或企业界内有较大影响。 (三)身体健康。 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。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拥有出席联盟会议、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。 (二)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。 (三)享有联盟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、定向培训、业务咨询等服务。 (四)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 (五)自愿选择参加与退出。 第十五条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遵守联盟的章程以及行业规范。 (二)执行联盟决议,完成委托工作任务。 (三)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,未经理事会批准,不得以联盟名义承担任何经营责任。 (四)向联盟提出建设性建议,提供联盟发展所需信息和资料。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因改制或其他原因更名、变更代表等,应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,经联盟理事会审议后备案。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联盟理事会议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;如果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。 第五章 经费来源使用与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 (一)联盟牵头单位提供的运行保障经费。 (二)联盟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。 (三)联盟争取到的政府拨款。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。 (五)社会捐赠。 (六)通过科研项目、课题研究、社会培训、教材编写、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多种方式获得的资金。 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用于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和事业发展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二十条 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,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使用情况。 第二十一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,须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。 第二十二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经费,联盟以适当方式公布。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联盟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,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。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应真诚合作、恪守信用。联盟内校校之间、校企之间的具体权利、义务以双方约定为准,但不得损害其他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,不得违反成员单位之间的相关协议。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即生效。根据实际需要,可在理事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予以修订。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联盟理事会研究决定。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联盟理事会。 |